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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0 | 浏览次数:

民事诉讼基础指南





诉讼在如今这个时代已经非常普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的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300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55%,也就是1650万件。而网络媒体的发达和裁判文书的公开,又让许多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但大部分人对案件或是诉讼的关注点,基本都在事实和结果上,对于诉讼到底如何进行,有哪些步骤并无明确的概念。

而作为目前信息传播最为迅速的自媒体,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则呈现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以娱乐大众作为目的,主打标题党,挑选一些诸如嫖娼、赌博等话题以短视频的方式普法,一种极端以树立专业形象为目的,在一些较为精深或是复杂的领域进行研究并发表成果。

从受众的角度看,这两类信息面对的是两种不同的人群。一种是把法律当做娱乐的人,还有一种是把法律当做工作的人。

而对于那种有一定法律需求,或是希望对诉讼这种东西进行全面了解的人但又不能去进行系统学习的人,似乎并没有人进行过关注,也许是因为这类人在基数上不够大,也许是这种信息需要投入的精力更多,但总体而言,目前互联网上,缺乏一类信息,甚至只是一篇文章,对诉讼进行一个全面的科普,而诸如三招教你质证、两分钟学会答辩之类的信息,虽然能解决一点点问题,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多少有些微不足道。

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让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人对整个民事诉讼流程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对于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有基本的预见,在此基础上,在实际遇到相关诉讼时,再有针对性的去进行相关方面的了解,达到理解相关判决甚至自行参加诉讼的目的。

由于诉讼中涉及的方方面面实在太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每一个细节都写清楚,因此本文相关内容仅是概括介绍,并未进行深入说明。对于各位读者提出的一些常见的问题,我会采用Q&A或补充章节的方式在后期更新。文章中我将尽量少用专业词汇,或对专业词汇做出解释,另外为出于节约篇幅等考虑,文中涉及的法律我将直接使用简称且不加书名号。

本文共计两万余字,建议收藏后需要时再细看。



1概览篇






1、什么是民事诉讼?

诉讼,也叫打官司,本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部分律所及律师在对业务领域进行划分时,也将诉讼称为争议解决。和打官司比起来,争议解决这个说法听上去高端大气上档次了许多,但并未改变其本质。

按通常的分类,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简单说,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老百姓和政府机关之间的有关管理和被管理的争议,也就是俗话说的“民告官”;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议,频频踩过国家雷区的法外狂徒张三即属于该领域的常客;而民事诉讼解决的就是老百姓自己之间的争议了,比如离婚纠纷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说法,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自然人,也就是大活人)、法人(公司、非公司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这也是大部分人可能会遇到的唯一诉讼类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即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亦属于民事主体,比如税务局购买桌椅板凳时,和卖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由于买桌子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2、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不是万能灵药,不能什么事都让法院解决,有些争议可能只能由行政机关处理,有些争议则可能不满足诉讼的条件,有些争议可能和民事主体无关。因此,本文要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哪些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民事领域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某种权益受损,大白话说就是吃了亏。目前对于怎么算公平、怎么算吃亏、吃亏了谁负责的问题,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这也是民事领域主要的实体法律。除民法典外,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是民事实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大部分人甚至是大部分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而言,要精通民事领域的所有法律并不现实,并且现实生活中,吃亏的情形纷繁复杂,这些法律也不可能将每一种情形面面俱到的进行规定,因此在吃亏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吃亏导致的争议是否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争议是否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相关法律中表述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事实上,对于某类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对于部分事项,在律师、学者甚至法院之间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争议是否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文简单归纳两点,供没有相关法律基础的人参考。当然,这两点既不严格、也不准确,仅作为简单参考,在遇到复杂的情况时,还是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或咨询相关法院意见。

首先,判断是不是吃亏了。吃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钱少了(物质上)也包括肉疼了(身体上)以及心累了(精神上),还包括不和谐了(关系上)。有些情况下,虽然发生了争议,但并没有任何一方吃亏,常见的比如论坛两个人为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某个事项争得不可开交,看似纠纷不可调和,却不满足诉讼的条件。

其次,判断吃亏是不是和其他民事主体有关。人生苦短,吃亏常见。走路踢着脚是吃亏,空地被雷劈也是吃亏。但这两个亏和其他人没关系,所以再亏也没法提起民事诉讼,只能自己担着。

严谨的讲,踢脚的路如果是民事主体修建并且质量不合格导致凹凸不平是有可能提起诉讼的,空地被雷劈如果是因为有人在高处非法架设了电线也有可能提起诉讼,但按照这个逻辑的话这个文章怕就没法写下去了,为避免一些对细节特别在意的读者对此有异议,此处特意说明,类似情况不再重复说明。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基本可以确定这个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代表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其既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而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方式。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通常都有诉讼外的解决方式,员工和公司的矛盾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解决,顾客和商家的争议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亲戚朋友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第三人调和解决,万能的派出所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诉讼本身是一项效率非常低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在法官人数严重不足的一线大城市尤为如此,因此,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在发生争议时,在诉讼所需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诉讼可能的结果之间做一个权衡取舍是非常有必要的。






3、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上述两个条件严格讲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要件,但诉讼作为一项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活动,其亦需要满足一定程序要件方可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起诉做了如下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上讲,满足这四个条件就可以开始一个民事诉讼。这四个条件中,(一)(二)(四)均是程序要件,仅有(三)属于实体要件。

用大白话而言,这四个条件分别可以描述五个关键词:谁来告、要告谁、谁来管、要干嘛、凭啥。

(1)谁来告

民事诉讼中,告别人的称为原告,谁来告的意思就是谁有资格当原告。

就原告而言,谁吃亏谁去告是基本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想不想愿不愿告应当由吃亏的人来决定,万一吃亏的人本着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原则给对方个面子,无关人等也不能拦着。当原告并不意味着具体参加诉讼活动,吃亏的人虽然应当作为原告,但在某些情况下,吃亏的人不一定具有告的能力和认知,比如三岁小孩儿,他也许知道吃亏是啥意思,但不太可能知道诉讼是啥意思。因此,三岁小孩儿要告别人虽然依然以自己为原告,但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代为参加诉讼,同理公司吃亏了虽然可以作为原告,但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2)要告谁

告别人的人称为原告,要告的人则称为被告,要告谁也就是谁有资格当被告。

被告的问题相对复杂,且主要集中在自然人领域。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对于何为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对于公司或其他组织而言,基本在网上都可以查到相应的注册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这些信息足以与其他公司相区别,因此包含这些信息的公司登记信息就可以认定一个明确的被告;但对于自然人,仅凭姓名自然是无法使被告和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区别,但这人也许并不住这里,所以也不满足具体明确的条件,而身份证件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作为每个人都有的并且不会重复的信息,自然是最合适的能够将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相区别的信息,这也是目前各地法院普遍采取的标准,即对于起诉自然人的,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件信息。

身份证件信息既可以是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簿,还可以是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文件。在一些案件中,这些信息相对容易取得,比如签订合同时已复印过身份证的纠纷,由派出所协调过登记了双方信息的纠纷,由交警部门认定过的交通事故纠纷等。但在另一些案件中,有些信息则难以获得,比如网络侵权纠纷,连对方是人是狗都不清楚,更别提身份信息了。

另外,各地法院对于被告身份信息的把握口径和处理方式并不一致,部分地区法院仅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即可,由法院自行与公安机关对接获取身份信息;有些法院则是没有纸质信息就不给立案;当然还有些法院允许在立案时开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去查询身份信息。在拟起诉时,建议提前了解当地法院的要求。

对于知晓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情形,各地律师均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身份信息文件,但部分地区律师仅可查询本省人员,有些地区则可以查询全国人员。

对于公司和其他组织的被告信息部分查询地址列示如下:

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体户、合伙企业的信息均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将查询到的页面打印即可。

对于一些非公司组织,比如事业单位,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查询(https://www.cods.org.cn/gscx/),同样将查询到的页面打印即可。

对于政府机关(在民事诉讼时),只要名称地址没问题,并不需要提供单独的资料即可提起诉讼,毕竟叫XX省XX市XX县XX局的单位应该不会有两个。

(3)向谁提

向谁提,解决的是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来管的问题,法律术语表称为管辖。

我国法院共分为四级,从上到下分为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县、市、省、国的行政区划设置,县设基层人民法院、市设中级人民法院、省设高级人民法院、全国仅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纠纷应该由这众多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管。

就提起诉讼的人而言,其所希望的管辖法院通常有以下几个:一是自己有熟人的法院,比如亲戚是院长同学是副院长承办法官经常和自己打麻将,不管回避不回避,至少不会吃亏;二是离自己近的法院,这样办事方便;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毕竟水平高地位高不怕有猫腻;实在不行就北京的法院,天子脚下一般人不敢乱来。

稍微有常识的人都可以想象得到,上述想法都不现实,如果想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世界早晚乱套。

我国法律规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级别管辖则解决的是什么级别的法院来管。确定管辖法院,如同在二维坐标系中确定一点,有了“地域”和“级别”两个坐标,管辖法院也就唯一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主要是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使得被告疲于应付。同时为了平衡这种简单粗暴的管辖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等,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因为工程所在地法院更便于核实实际情况。

级别管辖则是解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来管的问题,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以及案件影响大小来确定,大部分案件在一审中均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举例而言,对于某个身份信息显示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被告而言,一般情况下,要告他应该去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除原告就被告这个大原则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管辖规定,加之被告住所地到底是哪儿亦存在多种情况,在实务中,对于管辖的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律师和律师之间、甚至法院和法院之间对于某个案件应该由谁管辖经常发生争议,对原告而言,如果案件管辖出现争议,主要表现为法院不受理,让去其他法院起诉,甚至遇到法院互相推诿都不受理的情况,遇到两边法院都不受理的,有时候就只能一哭二闹三上吊解决。另外,即使受理后,法院认为不归自己管的,也可能把案件移送到别的法院。

拟提起诉讼时,如果不确定某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可以拿着材料去立案窗口问,窗口认为属于该院管辖的会审查资料立案,认为不属于该院管辖的一般会告知去哪个法院起诉。

(4)要干啥、凭啥

解决了以上程序性问题,要提起一个民事诉讼还有一个实体性问题,即民事诉讼法所称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即前文所述的要干啥、凭啥。

诉讼请求,简称诉求,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要被告干啥,比如要对方给钱、要对方给东西、要对方道歉等。但诉求和需求并非同一个概念,在一些情形下,当事人的需求是“不争馒头争口气”,不想要钱,就希望法院出个判决书说被告错了对被告强烈谴责;还有些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取某些利益,而是到法庭上讲道理,法院虽然是讲道理的地方,但诉讼的最终目的不是讲道理,否则成天开辩论会不解决任何问题,法官都得累死。因此,要达到诉讼目的,必须使用一定技巧,将需求转化为诉求,比如对于侮辱的可以要求道歉,对于骂得狠的还可以要求赔钱(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财产的当然就简单的要求赔钱,方可满足诉讼条件。

事实、理由的意思就是凭啥要求被告这么做,在目前立案只进行登记,不实质审查这个事实理由是否站得住脚的情况下,理论上而言,事实理由都只需要原告认为足够即可,当然,如果这个事实理由极不靠谱,法院也不会受理的,比如你要求张一鸣赔你一块钱因为他的抖音浪费了你太多时间,这种诉讼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并没有任何意义,法院不太可能会受理。

另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因此理论上讲,立案时并不需要提供证据。但实务中,什么证据都没有,基本是不可能立案的,对于不希望被告过早看到证据的原告,可以采取立案时提供部分证据的办法。



2流程篇






在第一章相关条件都具备后,就可以正式进入诉讼流程了。

对于原告而言,一个完整的诉讼流程可简单分为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但在实务中,一个完整的诉讼则可能经历调解、立案、一审、二审、执行甚至更多环节,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相关环节均只做简单介绍。






1、调解。

与大部分人想象的不一样的是,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并非立案,而是调解。在法院立案前进行的调解,又称为诉前调解,是在正式立案前,通过调解的方式尝试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诉讼作为一个对抗性较强的活动,在法庭上很多时候说是你死我活也不为过,等判决书一下来大都是一家欢喜一家愁,很少出现皆大欢喜的局面,本来是兄弟姐妹官司打完就成仇人的例子数不胜数,而调解作为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抗程度相对于诉讼而言要轻得多,因此诉前调解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同时,调解效率较诉讼而言高出许多,许多纠纷甚至当天就调解执行完毕,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外,在诉前调解阶段解决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因此,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成功经验在很多地方得以推行开来。

目前许多法院的诉前调解基本都是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进行的,在调解完成后,法院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本身的效力与判决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则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的是,存在部分地区的调解是由社会组织进行的,调解完成后并无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而是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这种协议虽然有效,但在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需要进行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便捷性相对较差。因此,建议在调解前一定和调解员核实确认清楚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拟出具的文书类型。

如果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调解便会转化为正式的立案程序。

如前所述,调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案件胜算较大,能接受牺牲一定利益为代价换来快速的结果,或者案件胜算较小,能接受以提前给付为代价换来更小的损失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将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

但调解亦具备其局限性,调解的核心在于各方都要做出妥协让步,这对于一些国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而言,可能意味着承担责任,另外,对于一些矛盾冲突较为严重的当事人而言,分个胜负争个对错才是本意,不太可能做出让步。还有部分地区违反自愿原则,将调解作为拖延立案的手段,导致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2、立案。

可以管某个纠纷的法院可能只有一个,但向这些法院申请立案的渠道可能不止一个。目前大部分法院均支持网上和现场立案,其中网上立案以微法院为主,现场则是诉讼服务大厅等。

微法院为简称,对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其微信小程序平台名称可能并不相同,大部分地区的小程序均叫做“人民法院在线服务XX”,也有部分地区叫做“XX微法院”的。对于某地区法院,直接在微信搜索XX微法院,基本都能搜索到相应的小程序。

无论是网上还是现场申请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并无差别。具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证明原被告是谁;第二类是起诉状,对于起诉状的具体格式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这本书,网上亦有PDF版本,这本书对于所有诉讼中可能涉及到的文书格式均有示例,拿着抄就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作为原告的起诉状,通常要求自然人在起诉人处签名并盖手印;第三类是证据资料,这部分材料相对复杂,不同案件中证据种类并不相同,一般而言,法院立案时通常仅收取证据复印件,原件在庭审时当庭出示。起诉状和证据由于要送达给被告,通常要求提交被告人数+1份。

如果是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去立案的话,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的相关材料,当然如果已经聘请了专业的代理人,我相信代理人会告诉你需要什么材料的。

另外,根据各地法院的不同要求,在立案时还可能要求提供地址送达确认书、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等,按照当地法院要求来就是了。

材料准备完毕后,网上立案的将相关材料扫描为PDF根据提示上传,现场立案的直接交材料到诉讼服务大厅或类似窗口就行。

需提醒的是,立案难作为目前依然被广泛吐槽的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立案时非要让你先行调解,给你个调解案号;比如说网上立案的一个月还显示审查中,或者审查回复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比如说告诉你不归这个法院管让你去其他法院;甚至还比如说法院机器坏了系统坏了等过段时间再来等。

总之,立案虽然是诉讼的第一步,但立案本身并不容易,嫌麻烦的找个法律民工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对于证据已经准备充分的原告而言,立案之后只需要按时缴费等开庭就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使用的缴费模式并不相同,对于有多个案件的原告而言,在缴费时需注意每个案件缴费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许多地区的诉讼费账户是一案一户,虽然名称相同,但账号并不相同,遇到马虎大意的,直接按照上一个案件的通知书交,结果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对于部分先立案再准备详细证据的原告而言,立案之后还需要继续收集证据。






3、审理。

从立案到审理的时间间隔取决于法院案件的数量和法官个人的案件压力,对于一线城市而言,立案后两个月开庭属于正常现象,立案后原告不催被告不急结果大半年案子还没动静的亦不在少数,而对于一些案件较少的法院,立案后一周开庭两周出判决也不是新鲜事儿。

单从流程看,一个案件可能经历的审理程序如下:一审;一审、二审;一审、二审、一审;一审、二审、一审、二审。

从名称上简单理解,一审就是第一次审理,二审就是第二次审理,其中二审一般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对于一些案件,在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意见,或者虽然有意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这种案件就只会经历一次一审程序;对于一些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至少一方有意见且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了上诉,二审做出了实体判决,那么这种案件就会经历一审、二审两次审理;而有些案件,一审过后至少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一看这案件有问题又不想改判于是让一审法院重新审一次,也就是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要重新对这事儿再审理一次,这次审理后如果大家没意见,这事儿就经历了一审、二审、一审三次审理,如果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还是有人不开心要上诉,那就会经历一审、二审、一审、二审四次审理。

按照目前一些一二线城市的案件压力,四次审理基本意味着一年多过去了。当然,从数据看,大部份案件都不会发回重审。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具体有哪些环节,比较熟悉的反而是在港剧或者美剧里看到的开庭环节,其中又以唇枪舌战的辩论为最。不过随着庭审直播的开放,目前了解庭审情况的人也越来越多。

只要看过庭审直播的就知道,电视剧里的激烈情况,极少出现。

在一些案件中,开庭确实是一场诉讼的最重要的环节,但在另一些案件中,开庭可能只是一个形式。

在正式开庭前,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可能有证据交换、庭前问话等环节。正式立案后,案件审理的节奏和进度一般都由法官(或助理或书记员)把控,事实上,一个没有任何开庭经验也没看过任何庭审视频的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一般也能顺利的完成一场庭审。当然对于较为复杂或金额较大的案件,不建议在没有任何经验准备的前提下参加庭审。

如前所述,开庭通常而言并不会如影视剧中所表现的那样激情澎湃,甚至可以说相当枯燥乏味,为数不多的在法庭辩论或质证环节的针锋相对,也是按照先后顺序发言。当然,对于许多人而言,在法庭上当面说一句对面背信弃义丧心病狂骂对面一句你不是个好东西可能就是诉讼的目的之一,虽然对案件判决可能起不到一点影响,但也算是了却了心愿。

对于开庭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比如举证质证的要点,证据三性是什么,法庭辩论该说些什么,在许多自媒体中都可以找到相关内容,需要自己开庭时多看一些,再看几个庭审视频,大概也就可以了。

开庭完毕后,对于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许多法官都会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这主要是因为许多法院对于庭审过程的文字记录并不完整,特别是在一方慷慨激昂陈述相关意见时,很可能书记员的打字速度是跟不上的,另外对于一些法官而言,开庭前可能还没看过案卷材料,还不知道这是个啥事儿,等开庭的时候才慢慢有个概念,庭后再和书面意见比较,就能对案件全部情况有个清楚的了解。当然如果是自然人自己参加的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表达得完整一点语速慢一点让书记员都记录下来,不提交庭后意见也可以。

就简单案件,一次开庭即可查明事实,开完庭只需等待判决即可。而对于部分复杂的案件而言,则可能需要经历两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甚至还会补充证据、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等等,因此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通常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对于诉讼中的证据,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考虑,因此并不能单纯的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万能钥匙去理解和参加诉讼,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对证据问题不再单独展开,今后有需要再补充。

判决书通常会采用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开庭宣判并送达的情况非常少见,在立案时填写的地址送达确认书通常也会有送达方式的选择,由于电子送达大都以短信形式发送,且以发送到手机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而现在许多人除了收验证码的时候都不会想起短信这回事,所以建议在地址送达确认书中谨慎选择电子送达。若选择邮寄送达,则会通过EMS将判决书寄到填写的地址,判决书作为法院文书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才可领取。

一审判决在各方上诉期未经过之前尚未生效,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收到判决后15日内上诉。由于对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在短时间内无法被另一方当事人所知晓,因此对于自己未上诉,且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的一方,建议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后主动打电话咨询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确认对方是否上诉,判决是否生效。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判决生效,且被告在生效判决要求的时间内还没按判决书要求做,就可以进入下一步执行程序了。如果一方上诉,那就继续二审吧。

二审流程与一审并无本质差别,由于二审并不需要对一审双方已经认可的证据、事实等进行再次认定,一般而言,二审流程较一审会有缩短。同样,对于未有任何庭审经验的人而言,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亦可以顺利的完成庭审。当然,作为参加二审的人,大部分情况下已经有了一审庭审经验了。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任何一方对于二审判决均不具备上诉权(发回重审的二审叫做裁定,而非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即生效。二审之后的所谓再审、抗诉等属于审判监督制度,并不属于一般的审判程序,申请再审和抗诉均不产生中断执行的效力。因此对于需要申请执行的一方而言,在判决生效可申请执行后应当及时申请执行。






4、执行。

执行,简单说,就是判决生效后,判决让干啥的人,他还不干啥,这时候,就只能让法院给他干了。执行是许多判决都会经历的程序,毕竟,愿意听话并且有能力听话的,在判决生效后基本都乖乖按照判决书要求做了。

既然是让法院干,就不可避免的牵涉到哪个法院干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执行都是由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处理,甚至在一些中院作为一审的判决中,中院还会通过裁定方式把案件搞到基层法院去处理。

执行最重要的问题是需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在实务中是一个麻烦得不能再麻烦的问题,执行难大都也难在这里。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本地房产等,大部分法院均可以较为轻松的查询到,而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外地的房产,由于房屋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法院并不能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的车辆虽然可以查到,但没找到这辆车又没法处理。还有一些专业老赖,房子车子都登记在别人名下,查都查不到。

另外,执行阶段的规范较为繁琐,并无统一的原则性的法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各种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甚至是请示回复中,各地法院对于同一事项的口径可能并不相同,种种原因,导致执行成为除了被执行人外都很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就执行而言,其前提是未履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判决生效并不会有任何法院主动下发的文书,通常需要主动联系法院确认生效时间。确认判决生效时间后,在判决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执行。由于执行法院和判决法院不必然是同一个法院,一般申请执行时,都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判决生效的证明等。

除此之外,执行中最需要提供的就是财产线索了。

财产线索,从字面意思看,他并不需要非常靠谱,只需要一个可能性。财产线索的目的是让法院根据线索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其应当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而不是漫无边际,比如你提交的线索是被执行人在全国有3套房,但是具体在哪里你不知道,这种线索由于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不太可能得到法院认可。

但哪怕是有线索,可能也无法让法院主动查询,特别是对于一些一二线大城市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堆积如山,收到的所谓线索不计其数,本地的都查不过来,更无论外地了。

所以,对于财产线索,一般建议具备相当的可能性再向法院提交,不然提交一次落空的线索,下一次再提交靠谱的线索怕都是不管用了。

如果财产线索不是特别靠谱、或者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亲自核实线索、或者根本没有线索,那就建议找律师了。对于法院不愿意亲自核实的线索,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委托律师查询的方式核实,部分专门做执行的律师或者一些路子比较野的律师也会有一些独特的财产查找方式。

对于执行中查询到的财产,通常会首先采取查封、冻结等方式予以固定,防止被转移,在确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后,法院才会对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等予以扣划,目前各地法院系统大都通过人民银行与大部分银行有对接,因此对于银行存款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而微信、支付宝余额则需要通过法院发送文书的方式要求扣划。

而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则根据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模式,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债权等,容易变现,处理起来也快,房产、车辆等一般都要经历一个拍卖的过程,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则有可能拍卖都拍卖不出去。

总体而言,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性越强的越容易执行,流通性不强的可能有了等于没有。另外,对于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等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以外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经历较长甚至非常长的过程,如果执行中有人提起对相关财产的异议,还可能导致财产易主无法执行。

另外,上述情况是指财产类案件的执行,对于其他案件执行,比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被执行人打死不道歉,那就更麻烦了。司法拘留甚至是拒执罪从理论上都无法让人开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永远执行不了。

从立案到执行,一般案件可能大半年就过去了,在有些案件中两三年就过去了,这对于部分人而言可能是难以忍受甚至致命的,特别是一些人一些公司可能就靠这个案子的款项救命。在效率和公平的选择上,诉讼肯定不是效率的选择,许多人在诉讼初期大都一肚子火,一副你死我活的气势,谁劝都不好使。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大部人都觉得疲惫,心想当初还不如调解没这么多破事儿。因此,如果各位真到了诉讼的那一刻,还是建议尽量理性考虑问题。






5、再审和抗诉。

一个案件,对于法官和律师而言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对于一些当事人而言,那就是一生,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民事案件中也常常如此。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在某个诉讼中失利,对某些人、某些公司都可能是致命的,他们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改变这个判决。这就涉及到了再审和抗诉。

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和抗诉出现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再审和抗诉都不是常规的审判程序。

再审可简单分为法院主动进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其中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主。

审判监督在一些文献中也称为审判纠错程序,顾名思义要求生效判决有错误,但事实上,作为一份生效判决,其本身就不可能完美,不可能考虑到所有问题,因此生效判决存在一些瑕疵是正常现象,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再审的要求也有“足以推翻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表述,亦即需要再审的案件其瑕疵应当是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而非任何一个小问题都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当然,对于伪造的是不是主要证据,证据是不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瑕疵是不是达到了应当再审的程度,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意见,这也是很多人进行再审的原因之一,万一这个法官认为这个程度够了呢?

大部分再审案件最终收到的都是一个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时候可转入抗诉程序,而少数符合条件的案件会收到裁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裁定通常会撤销生效判决,此时若生效的为一审判决,则按照一审判决的流程重新来过。即一审、二审。如果再审裁定撤销的为二审判决,则按照二审判决的流程来过。

如果收到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还剩下一个抗诉(检察建议)的途径,抗诉的本质就是检察院再看看这个事儿,如果检察院看了认为应该再审,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而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检察建议),法院是必须进行再审的。

如果检察院也认为这个事情不应该再审,那么很不幸,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途径都用完了,至于其他的一些没有规定但现实中行之有效的途径本文就不阐述了。






6、保全。

鉴于执行阶段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保全这一预防措施。保全的逻辑是在对方尚不清楚将被起诉或者知道被起诉但还未转移财产的时候,抢先将其财产进行固定,以避免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从立法目的而言,保全的前提是存在可能无法执行的情况,但实践中由于无法判断被告是否会转移财产,因此对于在起诉时或起诉后提起的保全,大部分法院均采取支持的态度,只要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大部分保全申请都能得到支持。而对于起诉前提起的保全,由于较难证明其紧迫性,实践中得到法院认可的几率较小。

与执行相同的是,保全也需要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的是,部分法院在保全时并不支持通过其系统查询对方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因此建议提前和法院沟通清楚,如果法院不支持查询,你又不知道线索,那就别申请了,毕竟,保全申请要钱,保函也要钱。

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另一个用处是跳过诉前调解阶段进行立案,哪怕是最形式化的诉前调解,至少都要询问对方就和某人的某事儿是否有调解的意向,这时候对方已经知道要被起诉了,正式立案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就有了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而保全通常是不通知对方的,因此保全在部分法院可跳过诉前调解阶段,加速案件审理过程。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据说有的法院已经先进到一边给你做保全一边调解,不知道被告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又被通知说调解是什么感受。

以上民事诉讼流程主要针对的是作为原告的情况,作为被告事情则简单得多。其中立案受理等一系列环节被告都不需要注意,只需要在收到立案通知的时候准备证据答辩收到传票按时参加庭审就行,证据本身和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与原告不同。当然,有些时候,不需要收到立案通知,当你发现银行卡微信被冻结的时候,你就知道可能是被人告了。

作为被告,如果一审中对方败诉了,那就当无事发生,对方提上诉的话就参加二审,不提上诉就该吃吃该喝喝;如果一审中对方胜诉了,那就得看看是否上诉了,提起上诉时仅需要上诉状即可,证据可以上诉后再补充,但上诉期只有15天,还不扣节假日,稍微拖一拖可能就过了,上诉过后继续履行二审程序。

如果被告最后收到一份败诉或部分败诉的生效判决,作为具有一定良知的律师,我还是建议尽早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实问题严重,毕竟还有再审抗诉等途径,但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成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个小问题,万一中途转移财产被发现,搞个拒执罪进去踩缝纫机就更不划算了。另外,在对方申请执行后,相关执行申请费也需要被执行人承担。



3费用篇






说完诉讼流程,再说说诉讼的费用。

按照大类区分,诉讼费用分为三类。一类是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一般称为诉讼费用,主要包含诉讼费和保全费;第二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向其他方支付的费用,比如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保险费,申请鉴定预交的鉴定费等;第三类是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统称律师费。

除第一类诉讼费以外,第二类、第三类在诉讼过程中并不必然发生。比如不聘请律师自然没有律师费,不申请保全,或者保全过程中自己提供财产担保就不需要交纳保险费用,诉讼中不需要或不同意鉴定就不需要交纳鉴定费。






1、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中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

诉讼费用按大类分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主要指判决相关的实体审理收费,申请费主要指保全、执行等程序性或特殊程序相关的收费,其他费用主要是为案件开展进行协助应承担的费用。对于原告而言,需要预交的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保全费)。

诉讼费的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区分各自计算,其中财产案件一般按照财产金额的的一定比例计算,非财产案件一般按照一个案件固定费用的方式计算。涉及财产的案件,除了劳动争议外,都有可能涉及比例计算诉讼费的问题。

当然,如果真遇到诉讼需要计算诉讼费,也不用对照着这个规定去手动算,现在有大量的网页、小程序都可以算诉讼费。

单看办法,会觉得诉讼费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但在实务中,如同其他许多事项一样,对于诉讼费的争议是长期存在的,主要存在于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界定上,且各地法院的理解亦有差异。比如确认权属的纠纷,部分法院认为按非财产案件缴纳诉讼费,部分法院认为要按照财产价值缴纳诉讼费。实务中,对诉讼费用的异议如何处理目前尚无较为成熟的经验,如果遇到了,能争论就争论一下,实在争不过或者当地法院口径就是如此,那也只能交。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对于部分败诉的,一般会按照胜败金额的比例承担。目前大部分一审的案件都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减半缴纳诉讼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收到缴纳诉讼费文书后,需在其规定的时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可能会被当做撤回起诉或撤回申请。

保全费指申请保全时应当缴纳的费用,保全作为目前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程序,在一些案件中能起到作用,保全申请费的缴纳亦按比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某些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来说,保全费可以用实惠来形容了。

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把受理费(诉讼费)和申请费(保全费)都称为诉讼费用,并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实务中,依然有部分法院认为保全费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另外,广义的保全费除申请费外,还有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费用、证据保全的费用等,是否均由败诉方承担亦有不同观点。






2、其他费用。

保险费和鉴定费属于诉讼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如本文第一章所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诉讼中甚至诉讼前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防止由于一些原因在案件胜诉后无法顺利执行。保全虽然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并不排除一些人通过这种方式损害被告利益,比如明知款项已支付,依然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并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使得对方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类风险,需要申请保全一方提供担保,避免错误保全损害其他方利益后其他方无法追究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提供担保的表述为“可以”,也就是说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但事实上,法院没有办法判断申请保全的一方信誉资质如何,因此在实务中,基本所有的保全都会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通常为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因为一般而言,你能给保全财产造成的最大损失就是这个财产没了。

由于错误保全导致损失的认定标准较高,保全损害赔偿的案例是非常少的,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保险,由申请人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保证在错误保全损害他人利益时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比例并无统一规定,各保险公司费率并不相同,具体费率和其他保险类似,大公司费率高,小公司费率低;金额小的费率高,金额大的费率低。在需要出具保函的时候可以多咨询,律师手里一般也有不少的保险代理人资源。

另外部分地区法院对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有要求,建议事先咨询清楚。

鉴定费则是在需要进行鉴定时候才会发生的费用。

对于部分案件,由于一些事实的认定需要的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常识,需要一定专业知识才能进行判断,而法官并非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因此可能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引发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工程领域的质量、造价、医疗领域的过错、因果关系等均属于比较常见的需要进行鉴定的类型。

根据相关规定,民事诉讼领域的鉴定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派的鉴定,但法院的委派通常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的。因为严格说来,鉴定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范畴,当事人有举证或不举证的权利,自然也就有申请鉴定或者不申请鉴定的权利。

鉴定机构虽然受法院委派,但鉴定机构本身并非法院附属机构,亦非任何国家机关,并无相关经费来源,因此鉴定机构收费是必然的。又由于鉴定属于举证的一部分,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通常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预交鉴定费。

预交鉴定费的负担方并无争议,但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却存在不同观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并未对鉴定费用做出和诉讼费同样的明文规定,而实务中,包括最高院自身在内的不少案例均有不同的观点,既有认为鉴定费作为举证费用由举证方承担的案例,亦有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例,甚至还有鉴定费平均承担的案例。

鉴定费本身收费标准不低,在工程领域一些鉴定费是按照争议工程的价格以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最终的收费标准对于一些案件当事人而言可能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在可能需要鉴定的案件中关注一下当地法院的判例,看对鉴定费的归属一般作何判决,以备决策。

除保险费、鉴定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比如申请证人出庭的费用,这些不常见的费用就不占用本文篇幅了,而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律师费,将在下一章说明。



4律师篇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代理人的范畴,但与刑事诉讼中的某些阶段不同,律师并非民事诉讼中唯一有资格的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理人除律师外,还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其中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相对类似,只是执业范围更小一些,在选择时可参考选择律师的相关因素,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如果并非相关专业人员,和自己参加诉讼可能区别不大。

本文仅介绍民事诉讼中有关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问题。






1、要不要请律师。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这个问题本身并无统一的结论或判断标准,从规定上看,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在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除前文所述的通过调查令调取证据或信息外,没有一项民事诉讼活动是必须律师参与的。从案件本身而言,对于一些案件,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和律师参与诉讼可能没有任何区别,比如一些银行起诉贷款人还款的案件;但对于另一些案件,可能律师参与诉讼和自行参与诉讼区别很大,比如一些涉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反而把自己搞进去了。

上述关于律师是否导致案件结果不同的例子不是一个结论,仅是举例。比如银行起诉还款也有超过诉讼时效或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此时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参与案件和律师参与结果可能并不相同。

但无论是否聘请律师参与诉讼,适当咨询律师都是有必要的。一些律师(比如我)对于一些简单案件,会直接建议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或和解;当然也有一些律师会把所有的案件都说得很复杂需要律师参与才能处理;另外,免费咨询的律师通常会保留一些信息,以促成达成代理委托业务,收费咨询的律师则相对会开诚布公一些。因此,在可行的情况下,多咨询几个律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怎么选择律师。

用一些商业语言来讲,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项非标服务,本身并无统一的可量化的方式对其服务进行评价,并且,人生没有重播,案件不会再来,换一个律师结果是否更好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事实上,一个律师水平高低、业务好坏、是否尽力等不仅在业外人士看来难以评价,甚至有时候在业内也有争议。

因此,在律师的选择上,我建议的首选是信任的律师,当然最好是朋友,或者你朋友推荐的律师朋友。

这个所谓的律师朋友,是指在对案件有把握的情况下认真负责的帮你分析案情组织证据参加庭审,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自己的同事前辈和其他资源去咨询解决这个问题,在对案件确实不熟悉或者不擅长的时候主动和经验丰富的同仁合作请教的人。

但这年头,要遇到个真正的朋友可不太容易,大部分人可能没有这样的律师朋友;有些情况下,家里的丑事儿可能并不想让朋友知道,又或者原被告都和这个律师是朋友,那这个朋友也就只能当没有。于是不得不找其他律师。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个流量为王营销为主的时代,自己找律师某种意义上和一盒巧克力一样,你不知道开出来个啥。如果非要自己找律师,我建议从以下因素入手。

一是看执业年限。通常而言,执业年限非常长的律师,要么已经是业界大佬,要么就是混日子,但这类律师通常都有一个特征,就是很少亲自参与案件处理,一些大佬律师通常身兼律协、政协、人大等职务,开会应酬的频率不比政府部门的领导低,其能够真正亲自处理案件的时间少之又少。这些大佬律师通常都有团队处理相关业务,专业能力一般也比较强,当然收费也不低。执业年限特别短的律师多少看一些运气,一些律师在实习时或刚执业时正好亲自参与了某些案件,那么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通常也不会存在问题,且刚执业的律师大部分还有合作的资深律师或实习师傅,在遇到问题时愿意请教的时候也能处理一些基本案件。执业年限在3-10年的律师属于律师行业的主力军,一方面,在初期案源不稳定的情况下能坚持3年还没转行的律师,至少说明对这个行业还是抱有希望的,愿意在这个行业奋斗,而在3-10年这个时间段的大部分律师,其业务量还没有达到聘请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的程度,顶多聘请一个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大部分案件还需要自己亲自参与把关,对接沟通也基本是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直接进行,较为方便,另外,这个执业年限的律师一般较为年轻,经济压力较大,有更强的工作动力。

二是看文书案例,对于未上网的案例,律师在委托人未授权的情况下,通常不适合给其他人查阅,但对于已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则是可以作为参考的。如果查询到该律师在近几年有类似案例,那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在该类案件中的经验。在案例查询中,我个人并不建议以案件是否胜诉作为标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到可以精准判断案件结果的地步,更现实的原因则是如果觉得有风险的案件就不接,那么这个客户以及这个客户的朋友就不会再合作了。对于案例的查询,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一些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阿尔法等,都需要付费),没有条件的,就等裁判文书网慢慢反应吧,太卡了。

三是看律所介绍,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在其官网对律师的情况进行介绍,包括执业年限、毕业院校、学校学历、过往业绩等,一些法律评级机构也会对相关律师做出评价。就法律行业内部而言,部分律师特别是中小律所的律师对于这类介绍和评价往往都不屑一顾,毕竟官网的自我介绍多少有些夸大成分,而评级机构的评级通常是需要交报名费报名才能够参与的,多少有些不够纯粹。但这些介绍至少说明这个律所足够大,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

最后也要亲自和律师见见,看一看律师的举止谈吐风度。律师毕竟是一个和人打交道的职业,其和当事人交流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其专业水平,另外,人与人之间多少讲点眼缘,有些人和有些人之间可能几句话就建立起了信任,而有些人你都懒得和他说话。

以上因素不是绝对的,也无先后顺序之分,仅仅是在选择律师时可进行的一些参考,每一项因素都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对于执业年限,有律师证但实质上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大量存在,执业证显示执业10年的律师可能7年在做生意;文书案例中则存在一些专门刷文书的律师,比如部分合伙人律师,不管哪个案子都要加一个名字,但亲自承办的案件则少之又少。另外,每个人在筛选律师时,其看中的点并不相同,比如看中品牌的,看中能力的,看中价格的,甚至看眼缘的,自行选择就好。






3、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应该说,在选择律师时,价格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对于律师的收费,各地管理机关在前些年均出台过一些律师收费标准的文件,比如四川、北京都曾出台文件,对律师部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事实上,这些指导价并未能有效得到实施,而在法律层面,部分法院亦认为政府指导价的地方文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因此超出指导价的委托法律服务合同依然有效,委托人可能依然需要根据合同支付律师费,当然,律师事务所不按政府指导价定价怎么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本文不做讨论。

之后,部分地区亦取消了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简言之,就是商量着办。

2021年,司法部、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律师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但限制了风险代理的范围和风险代理的比例。

虽然这个意见的部分规定受到了许多律师的吐槽,但其基本确定了律师收费完全市场化的原则。

律师收费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当事人对于律师服务的认知有所区别,一些人认为,律师打官司好像就只需要开个庭,啥事儿都没做,两千块都觉得贵,至于咨询,就是说几句话,请你喝杯茶都觉得亏,也有相对了解的人对律师的服务有较为合理的价格预期,当然还有一些大佬觉得律师费那点小钱不值一提。另外对于一些当事人心理上都已经没指望的债权之类的,只要能收回来,费用都好说。

由于上述原因,本文无法对律师费用标准给出建议,但通常而言,律师收费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执业年限越长的律师收费越高,这不仅仅是因为老律师经验通常更加丰富,也是因为他们通常在价格谈判上更擅长;二是名气越大、办公室越豪华的律所价格通常更高,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大家都懂,一些大律所在管理费上本来就更高,办公室或工位费也更高,提高收费标准是律师能承担这些费用的原因之一。

因此,针对律师的选择问题,在可行的情况下,我亦建议多做选择。事实上,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有些时候很微妙,有些律师的风格、谈吐自然能吸引某一类当事人,一些当事人则可能更信任另一类风格的律师。但无论如何,都不建议将价格作为选择律师的唯一标准。






4、法律营销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对于很多身边没有律师朋友的人而言,在网上找律师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毕竟淘宝什么都能买,百度什么都知道。我说的网上找律师并非是跑司法局的官网或者律所的官网去找,而是在百度中输入“成都离婚律师哪个好”“成都十大律师”“成都最好的律师”之类的关键词搜索。

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搜索出来的结果通常不是你想要的结果,而是推广机构、营销机构挂上去的链接。

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层面尚未有大规模的这类推广,做这类推广的通常是一些法律营销机构(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或所谓的科技公司),这些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不受律师事务所不能干这不能干那的限制,流量生意做得飞起。

由于这些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本身无法指派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因此他们通常采取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合作的方式,通过网络将当事人“引流”到其办公场所后,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谈案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可能是律师事务所,最后再由律师来实际代理案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任何行业都需要流量,律师也需要,时代大潮不会因为律师这个行业就有所改变。但这种营销机构+合作律师的模式存在许多问题。营销机构的营销人员亦即谈案律师,虽然不具备律师资格,甚至可能不具备法律常识,但具备较强的销售技巧。在谈案的过程中,这些营销人员会给当事人一些无法实现的承诺或错误的分析,导致当事人满心希望落空(很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难以成案的原因就在于会跟当事人说实话,而实话当事人可能并不喜欢听,他们喜欢听自己想听到的话),从而对实际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产生怨恨;另外,这种合作方式通常都会收取高额的合作费用,比如我所知的一些和律所合作的营销机构收取的佣金比例为69%,也就是说你给出的10000块律师费,到律师事务所还剩3100块,律师事务所再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到律师手里可能就只剩10个250了。你花了一万块律师费,收到个价值2500的服务,自然是不可能爽。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营销人员自有其魅力,某些当事人对这些营销人员深信不疑,就如同老年人把某些行业从业人员当亲儿子一样,所以如果你觉得这些人不错值得信任,那也是你的自由。

如果你认为自己找律师更靠谱,那么本文给出一些基本的辨别方法。

首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关信息都是可以在相关官方网站查询到的,且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应当是登记的地址,而不能是其他地址。

因此,在和不知是不是律师的人沟通时,建议要求其出具律师证,再通过官网查询其律师证真假。

其次,要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通过官网核实律师事务所地址和官网地址是否一致。

在此前提下,基本就能保证是和律师进行沟通而非谈案人员了。然后再根据本文的建议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即可。

各地查询律师的途径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地区均可通过司法厅官网页面进入律师查询页面,部分地区直接搜索XX法律服务网亦可;查询到的信息也不完全一样,比如北京律师查询能查询到律师证号和执业年限,而四川律师查询还可查询到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至此,关于民事诉讼的一些主要问题全部说完了。作为一个面对大众群体的文章,本文对大部分环节均未做深入探讨,比如诉讼中的证据和举证责任、执行中的异议等,事实上,不仅一篇文章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就算是一百本书也无法将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讲清楚。文中所写的一些现象仅为个人或同行经历,不具备普遍性,一些看法仅为个人观点,可能存在争议甚至错误,欢迎业内外同行提意见讨论交流,但拒绝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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